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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1

【MIC專欄】歐盟數位雙法 打造網路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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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面對科技巨擘日益增長的影響力,甚至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已全面滲透到各國經濟、社會等層面,各國政府開始提出監管措施,歐盟是最早且目前最完整提出監管法案的組織,2020年12月提出「數位服務法(DSA)」及「數位市場法

(DMA)」,2022年通過生效,預計於2023-2024年實施。兩法案相輔相成,因此統稱為「數位雙法」。


數位服務法旨在強調確保用戶在數位空間的權利,對歐盟境內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進行規範,並明確訂定處以全球年銷售額6%的罰則。其中首當其衝的是超大型線上平台(VLOPs)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平台(VLOSEs)的科技巨

擘,由於VLOPs及VLOSEs擁有大量用戶,因此成為監管的重中之重。


2023年4月27日歐盟根據平台用戶數,宣布首波VLOPs及VLOSEs名單,包含AliExpress、Amazon Store、AppStore、Booking.com、Facebook,Google旗下遊戲、地圖和購物三個平台、Instagram、LinkedIn、TikTok、Twitter、Wikipedia和YouTube,及Bing和Google等,要求這些平台修改系統、提出風險評估報告等,以符合數位服務法規範。


數位市場法類似反托拉斯法,旨在確保數位市場競爭公平性。歐盟認為少數VLOPs占據大部分的數位市場份額,並當企業用戶與終端用戶間的守門人,同時圍繞著核心平台建立強大的生態系,進而提高市場進入門檻形成壟斷。因此數位市場法規範守門人的可為及不可為,以事前預防來改變現階段競爭法案事後處罰的形式。守門人若知法犯法將處以全球總營業額10%的罰款,如果多次違反,可處以20%的罰款。


歐盟「數位雙法」不僅保障用戶權益,同時為業者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創造安全數位化空間,因此被媒體稱為「數位憲法」。數位服務法重點聚焦科技巨擘四部分義務,分別為內容審核、數據算法、暗黑模式及定向廣告。「內容審核」方面,平台必須負起監督義務,包含提供用戶非法、虛假內容舉報管道,當平台一旦收到用戶檢舉,應立即刪除相關內容和產品,未立即刪除將處罰款,若受危害用戶及其所屬組織將可向平台要求賠償。


「數據算法」方面,平台須負起透明義務,必須授權歐盟研究人員審核算法機制和數據系統,確保其演算法做出的決策是透明、可解釋,且要求VLOPs須向歐盟新成立監管機構-歐洲算法透明度中心(ECAT)支付上限全球營業額的

0.05%作為監管費。「暗黑模式」方面,要求VLOPs至少提供給用戶一個「不基於分析」的推薦系統,來避免暗黑模式引導用戶最終行為;在「定向廣告」方面,禁止基於宗教信仰、性取向、種族或政治派別投放線上廣告,並且不允許向未成年人投放定向廣告,成年用戶則有權選擇「無廣告追蹤」等。


數位市場法重點規範守門人四部分行為,分別為禁止自我優待行為、用戶數據處理、平台的互操作性及廣告透明。「禁止自我優待行為」方面,守門人不得對自身提供的產品服務給予更有利排名等;「用戶數據處理」方面,不得在未授權情況下處理個人數據,且不得跨平台與服務交叉使用相關個人數據。「平台的互操作性」方面,應允許用戶安裝和使用第三方應用程式,且確保自身操作系統與第三方系統能正常交互運作,不得在技術上限制終端用戶在不同軟體服務間切換和訂閱的功能,並允許企業用戶通過第三方應用程式向終端用戶提供同樣的產品或服務等;「廣告透明」方面,應根據廣告商或出版商的要求,向其提供每一項相關廣告服務所支付的價格、費用和報酬資訊及廣告成效等。


根據數位雙法規範內容,將對產業與社會帶來影響。將改變軟體產業生態結構及線上廣告產業運作方式。軟體產業過去強調自建生態圈,科技巨擘通常會以併購、投資等方式,擴大與壟斷平台服務內容,或以資訊安全為由,要求用戶

僅能使用自家提供的平台服務等,以建構封閉的生態圈,提高其他業者進入門檻,這也是科技巨擘日益強大的原因之一。


數位市場法強制守門人提供跨平台的互操作性,例如Apple不能再限制用戶安裝第三方應用程式、也不能限制僅用Apple Pay付款等;不同通訊軟體間要能互相通訊等,網路世界的規則有機會就此改寫。同時要求共享平台與用戶允許互相操作,都將給予中小型數位平台帶來成長機會。數位服務法強調用戶數位權利,實現以權利為導向、以人為本的數位轉型,有助打造數位平權與包容的無差別數位空間,在此同時,個人對於自身數據的權利意識也逐漸成形,更有助建構可信任的數位空間,帶動更完善的數位社會。


(作者是資策會MIC資深產業分析師 王琬昀)